现将北京市教委京教外[2004]116号《关于2005年度申请国家留学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各部门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附件一:北京市教委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请项目中明确各类别的申报条件),考虑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老师。有意向推荐申报的部门,请于2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签章后交人事处306室(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经学校批准后上报北京市教委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详细情况见附件,或通过国家留学网查阅并下载相关表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2005年度申请国家留学基金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按照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度选派计划,今年将在全国选派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7245名。与往年相比,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派计划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派规模进一步扩大
较2004年计划增加约3100人,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人数最多的一年。选派规模的扩大主要是由于高等院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出国研修项目的启动和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项目的扩大。
二、资助方式多样化
主要资助方式有: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中外政府互换奖学金资助、国内外机构合作资助、国家留学基金部分资助等。
三、进一步增加了研究生选派规模
为培养高层次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除继续利用现有奖学金项目选派部分研究生外,还将积极与国外知名院校、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合作培养博士生项目。2005年研究生选派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四、选派层次进一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选派工作的针对性,充分发挥国家留学基金的效益,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着力做好高级研究学者及博士后、研究生及各专项奖学金项目的选派工作。
五、为更紧密地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国家公派留学的选派更具针对性,留学基金委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七大重点资助学科、专业领域。重点资助学科、专业领域包括: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等。同时,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也将继续鼓励其他学科领域的人员申报国家留学基金。
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北京地区申请受理工作将于2005年1月5日开始,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现将此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2005年CSC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及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申请办法开展宣传和咨询工作,并在3月10日前将有关人员的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工作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18号西楼104室;
邮编:100053
联系人:陈旭凡、李岚
电话:83552057、83552060
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一、选派计划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05年计划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7245名,其中:①以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选派810人;②按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选派424人;③按专项出国留学项目选派5099人;④按有关合作项目选派912人。
二、选派类别
1、高级研究学者
2、访问学者
3、博士后研究
4、研究生
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和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说明见附件一《北京市教委出国留学办公室受理申请项目》。
详细情况请查阅国家留学网 http://www.csc.edu.cn《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三、选派学科
为更紧密地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国家公派留学的选派工作更具针对性,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重点资助七大学科、专业领域,即: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具体学科及专业请查询国家留学网《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学科专业指南》。
同时,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鼓励并支持其它学科领域的人员申报国家留学基金。
四、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者应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或注册在读学生。暂不受理无业人员、个体从业者及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人员的申请。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3)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4)身心健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5)外语水平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具体要求请见附件二《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
2.申请具体出国留学项目的,应符合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的具体条件。
五、申请办法
凡符合本简章及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并由留学基金委委托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及对材料进行审核等事宜。各受理机构的地址及电话请上国家留学网查询。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2005年版);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3)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样式);
(4)工作简历;
(5)获奖证书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6)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7)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9)体检表原件;
(10)有关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12)《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附件2-1)》、 《专家推荐信(附件2-2)》、《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请从国家留学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WORD格式),并按规定填写(具体请见附件三《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申请者须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提交材料时,须按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
自2005年1月5日起,各受理机构将具体提供有关咨询并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
2.专项出国留学项目及有关合作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由各有关单位按项目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部分项目如高校基础课任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俄罗斯艺术类项目等,留学基金委将委托有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具体项目请查阅附件一《北京市教委出国留学办公室受理申请项目》)。
其他项目由留学基金委按项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请。部分项目的遴选事宜,留学基金委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上公布并将遴选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在此之前暂不受理申请。具体申请办法请查阅国家留学网《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六、评审、录取
1.通过受理机构申请项目的评审与录取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表格填写是否工整;有关名称及代(类)码是否准确、规范等。
(2)受理机构将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材料统一寄(送)至留学基金委。
(3)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按项目要求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4)留学基金委拟于2005年7月31日前通过 “国家留学网”、《神州学人》杂志和有关媒体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录取人员名单,并将有关录取材料(《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通过各受理机构转发被录取人员所在单位。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到2007年底有效。逾期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其他项目的评审结果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上公布,录取通知亦同时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
2.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的项目,评审、录取办法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安排。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国家留学网站上公布并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七、签约公证、交存保证金
1.所有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3.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4.根据协议的要求, 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7.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八、派出及管理
1.为保证被录取人员出国前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合格条件,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先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外语合格证明和外方邀请信复印件,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
2.被录取人员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3.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九、其他
1.2005年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时间安排请查询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2005年1月下旬):http://www.neea.edu.cn,或国家留学网。
2.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教委出国留学办公室受理申请项目
附件二: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
附件三: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附件一
北京市教委出国留学办公室受理申请项目
一、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
(一) 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
本项目被录取人员将以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全额资助的方式派出,资助内容
主要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资助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执行)。申请留学国别、申请类别不限,申请人被录取后,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选派类别如下:
1、高级研究学者
选派计划:350名
资助期限:3-6个月
申请条件:
申请者年龄应在55岁以下(1950年3月10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外留学或从事研究的经历。
申请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包括副司局级)行政职务;高等院校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院长以上行政职务。
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2、访问学者
选派计划:210名
资助期限:6-24个月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必要出国留学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申请时年龄应在55岁以下(1950年3月10日出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2000年7月31日以前毕业),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2003年3月31日以前毕业)。
部分从事非通用外语语言学习,地区问题研究或某些特定专业研究的人员,至少应具有2年以上(含2年)工作经历。此部分人员将主要纳入我国与有关互换奖学金派出,年龄应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的具体要求。
3、 博士后研究
选派计划:150名
资助期限:6-24个月
选派国别:
申请人拟前往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国家应有完善的博士后制度,可以接受中国学者前往从事博士后研究。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岁。拟出国从事研究的课题应明确、可行,并应与现从事的研究方向一致。暂不接受正在国内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
4、 研究生
选派计划:100名
其中:博士生30名,资助期限36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生50名,资助期限12-24个月
硕士生20名,资助期限12-24个月
选派学科:根据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2005年选派学科为:信息技术、生物制药、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材料、金融、法律、经济。
派出国别:以欧洲为主;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主要选派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条件:
(1)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在读博士生.主要支持已与国外相应机构建有密切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与国外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重点支持国内高水平大学与国外一流大学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
(2)博士生:申请人应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应具有硕士学位.在读一年级博士生也可申请,暂不受理已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
(3)硕士生:申请人应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35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暂不受理已具有硕士学位人员的申请。
(二)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留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05年将继续选派部分(约424名)奖学金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留学,并纳入2006/2007学年度我国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派出。
选派类别主要为访问学者、博士后和研究生,具体类别按照有关奖学金项目规定执行。
资助期限(即出国留学期限):以接受国提供的奖学金期限为准(一般为1学年,即8-12个月)。
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将由对方提供奖学金。若双方提供的奖学金低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的标准,不足部分由留学基金负责补齐。往返国际旅费一般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的具体要求。
具体项目详情请查阅国家留学网“出国留学”专栏中的《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二、专项出国留学项目
1. 高校基础课任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2. 俄罗斯艺术类项目
3. 地方合作项目
详情请查阅:国家留学网“出国留学”专栏中的《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三、有关合作项目
1. 德国DAAD博士生项目
2. 中法合作项目
3. 日本文部科学省博士、博士后奖学金项目
4. 德国塞得尔基金会奖学金项目
5. 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奖学金项目
6. 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院(UNSW)博士培养项目
7. 与澳大利亚詹姆斯库克大学博士培养项目
8. 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ANU)大学博士培养项目
详情请查阅:国家留学网“出国留学”专栏中的《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注: 其他项目由留学基金委按照项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请。
附件二
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
一、申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外语条件:
凡申请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外语水平应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合格或申请条件。具体是:
(一)合格条件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具体是:
①英语(PETS5)总成绩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听力18分以上(含18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
②日/俄语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③德语总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
④法语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2.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具体为: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德语: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录取后可直接派出,无须参加留学基金委组织的外语培训和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
(二)申请条件
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也可以申请。具体是:
①英语(PETS5)总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
②日语/俄语总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
③德语总成绩55分以上(含55分)
④法语总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
此部分申请人如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再次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予派出。
PETS5考试总成绩在55分以上(含55分),听力18分以上(含18分),但口试成绩未达标的申请人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培训部的英语口试,口试合格后方可派出。口试地点为北京语言大学或上海外国语大学。口试时间由有关出国培训部确定(一般为2005年秋季)。
二、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合格条件或申请条件,但获所在单位重点推荐的人员,原则上也可以申报。此部分人员应尽可能提供可以反映自己外语水平的证明,其所在单位在推荐时也应就申请人的外语水平做出说明。
此部分人员如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在获得相应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予派出。如参加培训,入学前须参加有关培训部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安排相应级别的培训。参加英语高级班培训的人员,须参加留学基金委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
三、凡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的合格条件者,录取后如希望参加培训,应在申请材料上注明意向培训地点,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培训地点。
不参加培训的人员,须自行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
四、德语、法语、俄语、日语原则上均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到教育部有关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为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培训,获相关结业证书后方可派出。
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一学年脱产培训,获相关结业证书后方可派出。
五、有关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培训语种、联系电话等信息请查阅国家留学网。
六、凡奖学金项目对外语水平有特殊要求的,按奖学金项目要求办理。详情请参见国家留学网《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附件三
关于准备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一、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应提交申请材料:
|
材料组成 |
材料名称 |
材料样式 |
备注 |
|
第一部分 |
《出国留学申请材料清单及审核情况一览表》 |
A4(1页) |
只需原件 |
|
第二部分 |
申请表及应附材料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①(2005年)版) |
A4(5页) |
一式五份
(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 |
|
《单位推荐意见表》② |
A4(2页) |
|
《专家推荐信(2-1)》③ |
A4(1页) |
|
《专家推荐信(2-2)》④ |
A4(1页) |
|
工作简历 |
A4(1页) |
|
第三部分 |
证明材料 |
身份证复印件 |
A4 |
一式五份
(复印件即可)
|
|
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A4 |
|
获奖证书复印件 |
A4 |
如
无
可
不
附 |
|
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 |
A4 |
|
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
外语专业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A4 |
|
两年以内WSK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
A4 |
|
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材料 |
A4 |
|
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结业证书复印件 |
A4 |
|
参加其他类型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
A4 |
|
第四部分 |
体检表原件 |
医院样式 |
只需原件一份
|
|
第五部分 |
申请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A4 |
一式五份 |
|
第六部分 |
《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 |
A4(1页) |
一式五份 |
|
第七部分 |
《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⑤ |
A4(1页) |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
|
|
|
|
|
|
|
(二)准备申请材料时需注意的问题:
1.《出国留学申请材料清单及审核情况一览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2005年版)、《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2-1)》、《专家推荐信(2-2)》、《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请自行从国家留学
网(www.csc.edu.cn)“出国留学”专栏内按固定格式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其中①⑤表格可填写后打印,②③④表格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填写,不得打印。所有表格打印时请一律使用标准A4复印纸。
2.《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骑缝章”后方可生效。
3. 《单位推荐意见表》由各单位在《选拔简章》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统一寄(送)至指定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若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提交,各单位应事先将《单位推荐意见表》封存,由受理机构拆封、审核后放入申请材料。
4. “获奖证书复印件”应是申请人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5年内获得的),同一部门 (包括隶属关系)或同一内容的奖励证书复印件不要重复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原则上不超过5页(含5页)。
5. 申请类别为联合培养博士生的人员须附本单位与国外单位合作协议复印件、国内外导师为申请人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单独出具的正式推荐函。
6. 外语水平证明材料提交其中之一即可。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材料,应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此种情况应同时提供外方证明)。
7. 申请高级研究学者人员,应另附证明申请者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如“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应附证书复印件,“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8. 《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中的“姓名”、“申请留学专业名称”及“类码”应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学号”由各受理机构填写;其他内容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填写。
9. 《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复印件由受理机构留存,原件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10. 申请人所发表论文、论文摘要、承担科研项目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书等请勿放入申请材料。
11. 有关项目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请按照《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的要求提交。
(三)材料整理及装订办法:
1. 所有申请材料均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申请表原件第一页需粘贴申请人近期照片。
2. 请将申请材料第二、三、五、六部分按顺序装订成册(请注意将申请表及应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分开装订,每份申请材料用曲别针装订好,勿用订书机装订或自行装订)。请将材料第一部分,即《出国留学申请材料清单及审核情况一览表》,用曲别针别在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原件首页。
3. 体检表原件由受理机构审核后存档。
4. 《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复印件请各受理机构留存,原件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留学基金委。
二、 专项出国留学项目,有关合作项目应提交申请材料请按照具体项目要求准备,详情请查阅:国家留学网《200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